熟悉B站的朋友看到这个蓝色的小电视图形,应该都认识这个是B站的标志性图形之一,但是这个标志性图形作为商标的申请之路可不顺利。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也就是B站的所属公司,最早于2018年11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41类的“小电视”这一图形商标,包括的服务项目有: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玩具出租,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
但商标局下发了部分驳回通知书,初步审定通过了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驳回了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商标局给出的驳回理由是和一家日本公司的niconico小电视商标构成了近似。
于是,B站又于2019年5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2019年11月29日,商标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再一次驳回了注册申请。
虽然再一次遭到驳回,但B站显然没有就此放弃。随后,上海幻电公司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法院均认为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两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站的注册商标申请又双叒叕被驳回,该怎么办呢?
构卓发现,上海幻电公司在2021年1月份,再次在41类提交了申请,目前在正常审查流程中。
这是因为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就像饿了么,最开始申请的时候也是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但经过大量的使用、宣传,产生了足以使消费者识别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当然就不再是问题。
结合法院判决理由中的:幻电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那也就是说,如果B站的小电视商标在不断地宣传、使用,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那这一商标还是很可能会注册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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